针对环境监测标准类问题生态环境部权威答复(整理)

1、排污许可登记是否需要自行监测?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自行监测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落实相关要求。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选取监测点?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发布后,参比体积是否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的气态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实际体积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及的金属?如何适用相关排放标准?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的技术内容,对于标准中涉及的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对于标准中涉及的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实际监测时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标准修改单中未涉及的污染物,按照原标准执行。在适用相关排放标准时,应按照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折算。

4、《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在资质认定中是否是有效?

资质认定中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没有标准方法的情况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可以作为方法依据申请资质认定。但如果有新发布的标准可以代替(方法原理一致),相应的《第四版》方法就不能使用。

5、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在开展环评时应监测表1中所列的45项因子,其中包含六价铬,该标准的表3也仅有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名称,并无标准代码。查阅资料之后也发现国家未发布土壤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在新的方法出来之前,该怎样解决土壤六价铬的测定?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将六价铬的测定标准指定为“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目前,该标准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环办标征函〔2018〕68号)。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可参照《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进行测定。该标准中,磷酸氢二钾和磷酸二氢钾的缓冲试剂加入量应为0.5ml。我部将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予以纠正。

6、执行自行监测相关标准时,如果《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不一致,应当如何执行?

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规定,所执行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规定的,优先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行业指南未规定的,按照总则执行。

7、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mg/m3,适用HJ 836标准;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GB/T 16157-1996与HJ 836同时适用。那么,修改单中颗粒物浓度指的是监测过程中的实测浓度,还是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例如:砖厂隧道窑烟囱监测过程中,其氧含量浓度较高,监测中带来的结果便是实测浓度极可能低于20mg/m3,但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之后就极可能大于20 mg/m3,在此种情况下是GB/T 16157-1996、HJ 836两标准同时适用,还是只适用HJ 836?

GB/T 16157-1996修改单中所说的颗粒物浓度是指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浓度(不进行折算)。根据GB/T 16157-1996修改单的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3,适用HJ 836标准;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GB/T 16157-1996与HJ 836同时适用。



(以上答复摘录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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