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石鼓镇原茂名矿务局用地地块(18565.6平方米)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高州市石鼓镇原茂名矿务局用地地块(18565.6平方米)

占地面积:18105.6m2(其中子地块一面积为18105.6m2,子地块二面积为460.0m2)

地理位置:石鼓镇207国道东侧、原茂名矿务局用地

地块四至范围:东至道路、鱼塘;南至居民区;西至207国道;北至情侣北路高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林地

地块中心的地理坐标:东经:110.780246°,北纬:21.803392°

土地使用权属人:高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

未来规划:医疗卫生用地(A5)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中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钻孔单位:广州明成勘察服务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一)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0-11月。高州市石鼓镇原茂名矿务局用地地块(18565.6平方米)(以下简称调查地块)现状为空闲地。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等工作,经过查阅地块历史影像图可知,1950年前,地块为农田,附近村民在地块内种植本地农作物;1950年-2017年,调查地块为茂名市矿务局用地,地块内建设砖瓦平房,作为煤矿工人住宿区使用,煤矿工人在地块东部开挖出一约5000m2的水塘作为养殖鱼塘,少量养殖罗非鱼、鳊鱼、鲤鱼和草鱼等本地鱼类自行食用,于2000年左右煤矿工人迁出,宿舍区及鱼塘弃用;2017年-至今,调查地块于2017年被高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收储,收储后地块处于闲置状态。2023年地块内的宿舍房被拆除,成为平整空地后未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成为荒废空地,长出杂草;调查地块历史沿用上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根据《高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康复大楼建设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2023年),调查地块揭露地层为第四系人工填土层(Qml)、残积层(Qel),下伏基岩为白垩系泥质粉砂岩或凝灰质砂岩(K),不涉及外来填土。

(二)相邻地块主要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居民区、道路、鱼塘等,周边100m范围内无工业生产活动。

(三)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分析,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无潜在污染源。考虑到调查地块煤矿工人生活、宿舍楼建设及拆除、建筑废渣清运时施工机械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油污“跑、冒、滴、漏”的情况,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相邻地块周边的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产生的废水、废渣、油烟废气等可能影响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将石油烃、氰化物识别为调查地块周边的特征污染物,需进一步验证土壤环境质量。

由于无法全面排除调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风险。因此,为进一步降低不确定性,将整个调查地块划为重点区域,开展下一阶段布点采样调查。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特征污染物包括石油烃和氰化物。

二、初步采样调查

(一)本次初步调查现场钻孔和采样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19日,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点位13个,钻探深度为5.0~6.0m,钻探深度均达到地下水埋深以下2m,且穿透人工填土层到达第四系残积层。在调查地块外未受人为扰动的林地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68个(不含现场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①《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中表1基本项目45项(重金属7项:砷、镉、六价铬、铅、汞、镍、铜;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②土壤理化性质1项:pH值;③地块特征污染物2项:石油烃(C10-C40)、氰化物。

(二)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建井深为5~6m,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检测项目包括:水质常规指标5项(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浊度)、重金属7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和特征污染物2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氰化物)。

(三)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表水点位1个,采集地下水样品1个。检测项目包括:水质常规指标5项(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浊度)、重金属7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和特征污染物1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氰化物)。

(四)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底泥点位1个,采集底泥样品1个。检测项目包括:①《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中表1基本项目45项(重金属7项:砷、镉、六价铬、铅、汞、镍、铜;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②土壤理化性质1项:pH值;③地块特征污染物2项:石油烃(C10~C40)、氰化物。

(五)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底泥的检测结果如下:

(1)土壤样品仅镉、汞、砷、铅、铜、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所有检出污染物的含量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中检出的污染物有镉、砷、铅、铜、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烃的含量低于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推导的风险筛选值(0.54 mg/L)。

(3)地表水中检出的污染物有六价铬、砷、镍、铜、镉、铅、石油烃(C10-C40),但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基于人体健康推导的风险筛选值(0.54 mg/L)。

(4)底泥中检出的污染物有砷、汞、铜、镍、铅、镉、石油烃(C10-C40)等7种污染物有检出,所有检测指标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四、调查结论

综合污染识别和初步采样调查的结果,高州市石鼓镇原茂名矿务局用地地块(18565.6平方米)土壤和底泥污染物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含量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基于人体健康风险推导计算的风险筛选值。地表水中检出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和基于人体健康推导的风险筛选值。调查地块内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底泥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2024年)的技术规定,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高州市石鼓镇原茂名矿务局用地地块(18565.6平方米)可作为医疗卫生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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